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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下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是《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已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为组织实施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组织编制了《“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必将对落实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从2005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了10个工作小组,有100多名专家学者参加,用8个月时间编制完成了《“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该方案几易其稿,并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重点和难点问题反复研究和协商,并征求了25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实施意见》分为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实施内容,保障措施三个部分。每个工程又从现状和问题、主要内容、配套措施、组织实施等四个方面作了阐述。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主要内容是:

    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更新改造低效工业锅炉,建设区域锅炉专用煤集中配送加工中心;淘汰落后工业窑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

    区域热电联产工程:建设采暖供热为主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分布式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供,以及低热值燃料和秸杆等综合利用示范热电厂。

    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在钢铁、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改造和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压差发电、副产可燃气体和低热值气体回收利用等余热余压余能利用装置和设备。

    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在电力、石油石化、建材、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实施节约和替代石油改造;发展煤炭液化石油产品、醇醚燃料代油以及生物质柴油。

    电机系统节能工程:更新改造低效电动机,对大中型变工况电机系统进行调速改造,对电机系统被拖动设备进行节能改造。

    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对炼油、乙烯、合成氨、钢铁企业进行系统节能改造。

    建筑节能工程:新建建筑全面严格执行50%节能标准,四个直辖市和北方严寒、寒冷地区实施新建建筑节能65%的标准,并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建设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对现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城市级示范改造,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材产业化。

     绿色照明工程: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的节能灯生产线技术改造,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应用。

     政府机构节能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综合电效改造,新建建筑节能评审和全过程监控,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省级节能监测(监察)中心节能监测仪器和设备更新改造,组织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等。

     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预计可实现节能2.4亿吨标准煤(未含替代石油),对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的贡献率近40%,对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将发挥重要作用。 

     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解决。为调动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对节能项目投入的积极性,加速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尽快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十一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是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目标的一项重要的工程技术措施,为推动工程的顺利实施,除要充分发挥国家引导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外,还要通过价格机制、税收等政策引导。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15日 打印 打印该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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