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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鼓励煤炭运输高速将补贴50%通行费
(时间:2015-8-10 9:06:27)
  为促进煤炭生产和销售,近日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对我省煤炭企业封闭式高速公路运输补贴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8月1日上午8:00时至2015年9月30日上午8:00时(以车辆通行收费站出口时间为准),对通过省内封闭式高速公路运输煤炭(包括煤炭、兰炭和焦炭)的陕西煤炭生产企业、洗煤企业实行高速公路运输补贴。
  补贴范围及方法
  补贴对象为通过省内封闭式高速公路运输煤炭(包括煤炭、兰炭和焦炭,下同)的陕西煤炭生产企业、洗煤企业(以下统称煤炭企业)。运输煤炭车辆必须为整车(运输车辆装载的煤炭占该车核定载重量的80%以上)合法装载陕西生产的煤炭货运车辆,不含运输矸石、蜂窝煤和其他经过化学工艺进一步加工的煤炭产品与附产品的车辆。超限车辆不在补贴范围,不予统计。
  补贴方法按照运输该煤炭企业的车辆在省内封闭式高速公路上实际缴纳的通行费的50%给予补贴。
  资金来源及拨付方式
  煤炭企业补贴资金(含通行经营性高速公路)来源为陕西省高速集团和省交通集团车辆通行费收入,由陕西省高速集团和省交通集团参照2014年煤炭减半征收优惠金额占比负担。
  陕西省发改委统一印制《陕西省煤炭产品高速公路运输通行单》,并负责发放到相关煤炭企业。煤炭企业按照一车一单的原则,将《通行单》签发给运输本企业销售煤炭的车辆。运输煤炭的车辆通行全省封闭式高速公路时,在出口收费站将《通行单》主动交收费员核验。收费站在次月3日前将《通行单》整理,并逐级上交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收费中心)。收费中心根据《通行单》记录和收费系统,汇总、统计运输各煤炭企业煤炭车辆车货重量、实际缴纳通行费和应得补贴,经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将统计汇总表报陕西省发改委和省工信厅。
  如对优惠补贴有异议,可持收费站签章返还的《通行单》第三联、当次收费票据等资料与收费中心复核。
  倒换、伪造、变造、修改《通行单》将受严查
  根据职责分工,此次补贴工作由陕西省发改委负责统一印制《陕西省煤炭产品高速公路运输通行单》,并负责发放到辖区内煤炭企业。煤炭企业按照一车一单的原则,将《通行单》签发给运输本企业销售煤炭的车辆。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对煤炭运输车辆进行核验,记录符合车辆的车货重量、缴纳通行费金额及统计各煤炭企业应得补贴。陕西省工信厅负责协调各单位共同制定补贴方案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通知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印制、发放、签发、管理《通行单》。若发现煤炭企业将《通行单》签发给运输非本企业生产之煤炭的车辆,将取消其签发《通行单》(即享受补贴)的资格,已享受的补贴应全部交回原发放补贴的财政部门。在工作中,若发现有倒换、伪造、变造、修改《通行单》等违规现象,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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