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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推进公共机构节能 助力绿色发展
(时间:2016-11-28 8:48:48)
  前 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对生态文明建设和节约资源做出了重大的战略部署。公共机构作为绿色发展的重要主体,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过程中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引导和推进全社会节能工作,今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着手起草《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多次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进行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8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办法》。
  在指导思想上,《办法》紧紧围绕服从并服务于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完善,促使公共机构节能真正走在全社会的前列,充分发挥节能表率作用,带动全社会养成健康、文明、低碳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加快形成生态文明建设人人参与、生态文明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在内容上,注重制度和措施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市公共机构用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衔接、延伸和细化,确保各项规定合法、务实、管用、接地气。在方式上,坚持约束与激励相结合。既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的义务和责任,又明确节奖超罚的激励措施,充分调动公共机构节能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公共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和奖惩机制。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工作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考核目标落实责任。 
  第六条 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应用和产品推广、信息化建设、节能改造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予以保障。 
  第七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制定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编制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制定年度节能工作计划。 
  第九条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到本系统内公共机构。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本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工作,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建立健全节能规章制度,能源管理系统、重点用能设备应当设置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有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建立统计台账,按要求逐级报送经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表,并做好能源消费数据的分析应用工作。统计业务工作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按照“分户彻底、分区规范、分项合理、应配尽配”的原则,切实完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执行能源资源消费定额管理制度。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定额。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做好能源资源消费定额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立项、设计、建设和验收,并自觉接受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应用高效照明灯具、节水型器具、高能效空调、节气灶具、太阳能热水器等节能低碳新技术新产品。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引导广大工作人员增强节约意识,减少一次性用品消耗,节能低碳环保出行。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清单的产品和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第十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节能技术和产品遴选、鉴定、试用、推广机制,指导公共机构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节水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积极参与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应做好本系统公共机构参与国家级、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的宣传发动、初步审核及推荐申报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查、方案论证、督促落实及初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工作应当属于公益广告宣传的范畴。公共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利用电子屏、展板、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广播、电视、报纸等开展节能宣传,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重视并开展好节能宣传周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创新宣传方式,组织开展“低碳日”活动,多渠道多角度进行节能宣传和体验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节能业务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节能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在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明确设备节能管理目标要求,并自觉接受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加强能源资源消费管理平台建设,建立能源资源消费管理平台,实现对本单位用能情况的实时监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能源资源消费管理平台建设的整合。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对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管理,建立重点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制度,并不断采取措施提高设备的用能效率。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实际用能状况和设备运行情况,优先考虑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改造在合同期内所节约的能耗费用,应当用于对节能管理工作的激励。 
  第五章 奖励和监督
  第三十条 对在节能技术推广和产品应用、技术改造与信息化建设、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示范单位创建及宣传等节能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公共机构和个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共机构的节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和能源资源计量情况。 
  (四)能源管理系统、重点用能设备的使用操作情况。 
  (五)开展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执行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制度的;大中型公共机构未实行分户、分区、分项计量,并未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建立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或者未及时准确上报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的。 
  (四)未在能源管理系统、重点用能设备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能源审计报告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六)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及时进行节能改造的。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超过能源资源消费定额但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并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逾期未改正且情形严重的,经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减少核拨下一年度能源支出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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