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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节能验收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时间:2017-12-14 10:40:37)
  13日,广州市发改委发布《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开展节能验收工作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根据征求意见稿,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节能验收。特殊情况无法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验收主管部门核实并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验收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市节能监察中心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材料审查、专家质询、现场验收、重点抽查等多种形式,开展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承担验收项目节能报告的编制单位和专家、技术人员,不得承担该项目节能验收工作。开展节能验收的第三方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展节能验收工作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开展节能验收工作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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