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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推进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时间:2017-1-11 9:47:43)
  日前,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立即启动当地火电、造纸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同时,为推动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定在京津冀部分城市试点开展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今年6月30日前,将完成火电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督执法。从今年7月1日起,现有火电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同时,此次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为所有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及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在具体工作实施中,《通知》提出,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家规范与本行政区域内具体情况做好实施准备,并按照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指导企业确定和计算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并提交相关申请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对于不同污染物的申报,《通知》要求,对于大气污染物,要以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限值;对于水污染物,要按照排放口申请许可排放限值。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按照编码规则对企业主要生产设施、治理设施、排放口进行统一编码并与企业填报的内部现有设施编码建立对应关系,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使用固定污染源统一编码进行管理。此外,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依据地方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增加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包括地方依法、依规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为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中的污染排放控制相关要求等内容。
  此外,《通知》还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火电企业分布情况,制定监管计划,尽早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众投诉多的企业;2017年下半年应当对火电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要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环保部门应当公开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据悉,环保部将于今年1月起,每月公布各省级行政区域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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